资格审查合格基本必要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5)投标单位不属于《扬州市2017 年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成果》中黄牌、红牌企业与个人,且处于被限制招投标活动期限内的;
(6)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等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7)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
(8)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9)提交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检察机关出具的(或在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网查询打印的)截止本工程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两个月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且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10)有土方外运作业的,应承诺选择符合条件的渣土运输单位;
(11)提供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省内企业提供扬州市建管处发放的企业资格资质核验书或信用管理手册;省外企业提供省建设厅发放并经扬州市建管处签章登记的信用管理手册);
(12)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2018 年4 月至2018 年6月投标人为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缴纳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的(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
(13)投标保证金按规定缴纳;
(1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