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公开,是指集团及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管理和企业发展过程中产生、获得或者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集团成立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集团办公室负责集团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所属企业和集团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集团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集团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集团及所属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管理架构、领导分工、人事任免;
(二)企业相关通知;
(三)年度相关规划计划;
(四)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五)企业招投标、集中采购等情况;
(六)企业招考、录用情况;
(七)其他应该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企业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八条 集团信息公开方式以扬子江集团门户网站为主。
第九条 对申请人依申请要求公开的企业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采取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电话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已设官网的所属企业按照制度自行公开企业信息,未设官网的所属企业通过集团网站公开企业信息。通过集团官网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息,由集团各部室和所属企业汇总申请,视信息具体内容经集团主要领导或集团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同意后,提供给集团办公室,由集团办公室通过集团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企业信息公开回复,由集团办公室呈报集团主要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部室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集团办公室负责对集团企业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所属企业和集团各部室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集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与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企业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的,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上级部门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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